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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日常合规运营手册

何明亚 西政资本 2020-10-28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需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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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私募基金募集注意事项 

一)募集主体及募集人员资格 

(二)募集程序及募集宣传 

(三)合格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 

(一)基金产品备案注意事项 

(二)股权基金产品备案提交文件清单 

(三)具体备案操作 

三、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管理 (一)信息披露事项 (二)AMBERS系统 (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四)基金从业人员后续培训管理 (五)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六)投资人信息披露 (七)自查管理 四、基金清算退出管理 


笔者按:随着私募行业的频繁爆雷以及私募行业监管的纵深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运营合规管理的愈发重要。笔者特结合西政投资集团旗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募投管退合规运营管理的实操整理本文。本文仅供各位同业人士参考,更多内容请各位读者、朋友以相关政策法规及监管要求为准。一、私募基金募集注意事项(一)募集主体及募集人员资格1.募集主体(1)私募基金管理人(2)代销机构:具备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协会员机构。依据:《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2.募集人员资格依据:《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3.投资者资金账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的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二)募集程序及募集宣传1.募集流程七大阶段:特定对象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合同签署——冷静期及回访。

2.募集宣传(1)可公开宣传的内容√可宣传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中基协公示的已备案基金信息。    ×不可公开宣传产品信息。(2)募集推介材料需披露的内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九)其他事项。(3)基金推介禁止性内容《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九)恶意贬低同行;(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4)基金推介禁止渠道《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3.募集涉及的相关文件

(1)特定对象确认阶段:《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确认书》、《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基本信息表》、《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适用于专业投资者)》。(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阶段(录音或录像):《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购买不适当产品申请书》。(3)基金推介阶段:无。(4)风险揭示阶段(录音或录像):《风险揭示书》。(5)合格投资者确认阶段:提供资产证明文件等。(6)基金合同签署阶段:基金合同。(7)冷静期及回访确认阶段:回访确认函等。(三)合格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1.合格投资者三要素
√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2.具体标准√300+100;1000+100√当然合格投资者当然合格投资者豁免特定对象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投资者冷静期、回访确认程序。3.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合格投资者认定√产品备案时,如存在高管人员或从业人员跟投需提供劳动合同以及社保证明。√管理人投资本基金产品无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其他基金产品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二、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一)基金产品备案注意事项1.合伙企业基金产品可以不托管,契约型基金产品需托管。2.股权基金产品建议产品期限设置3年或2+1,设置管理人提前退出选择权。3.实缴规模目前根据一些操作实践,建议1000万以上。协会会反馈要求根据审慎性原则,要求募集完毕后再提交备案,协会关注的重点在于首笔募集款项是否符合项目投资的进度安排。4.地产基金产品(1)不做土地款(2)明确底层资产,穿透核查,说明资金用途(3)出具不违反4号规范的承诺函件(4)出具专项说明函件说明产品架构、交易对手、估值依据、底层资产情况、风控措施、还款来源等内容(5)涉及单一投资标的的,在风险揭示书中明确风险提示(6)提交底层交易文件以供核查5.涉及关联交易的基金产品(1)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估值公允的材料(2)风险揭示书明确说明,并建议单独出具文件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并由投资人签字确认(3)提供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4)出具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二)股权基金产品备案提交文件清单(三)具体备案操作具体可参考协会官网相关视频。三、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管理 (一)信息披露事项(二)AMBERS系统1.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2.点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点击登入入口登陆3.登陆备案系统后,点击首页的“待办业务”,查询待办业务,需要办理的事项一般在待办业务处可查询得知。4.该系统需特别注意的事务该系统需特别注意如下几方面日常事务的处理:(1)管理人信息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管理人信息更新,每年最多进行4次;(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更新:每年1次,通常在4月30日前;(3)产品季度更新:每个季度对产品进行季度更新,报送基准日期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4)产品清算;(5)产品重大变更;(6)管理人重大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1)-(3)系常规事项,需注意按时填报相关信息。

(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1.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

2.点击“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案系统”,点击登入入口登陆。

3.登陆后点击桌面的“待办报告”,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常该系统只需填报半年报、年报,通常是630、930,具体时间以协会通知为准。建议每月登陆相关系统查阅。

(四)基金从业人员后续培训管理

登陆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网址为http://peixun.amac.org.cn或通过基协官网从业人员管理——点击远程培训系统进入选课。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自注册第二年起,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根据协会的监管要求,从业人员未按时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将依据有关自律规则当年度对相关人员采取“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等自律措施;至次年6月30日前仍未进行整改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异常并对外公示;连续三年未达到后续培训要求的将采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记录处分。

(五)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1.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哪些情况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若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是,例如法定代表人名字出错等小问题,只需提供说明,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风控负责人变更以及其他不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后台提交。

注意:需通知投资人,获得投资人的确认,并注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六)投资人信息披露

1.《基金运行季度管理报告》

一般在进行季度更新的同时制作基金运行管理报告,并发送投资人。具体需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披露时间处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2.《基金运行半年度管理报告》

半年度报告可与第二季度的季度报告合并处理。

3.《基金运行年度管理报告》

一般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年报时间同步处理。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4.《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自查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募集机构要制定并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适当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2)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3)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4)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5)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6)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主动自查每年2次,协会不定期抽查。对此,建议管理人做好半年度及年度自查工作,整理相关自查报告。

四、基金清算退出管理

基金清算退出环节主要需注意如下几方面事项:
1.与托管机构协商退出流程,向投资者退还投资本金;2.制作清算报告并经托管机构复核;3.填报AMBERS系统:产品备案-基金清算模块,根据系统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包括基金基本情况、基金清算原因、基金清算时间、基金清算组人员、提交清算报告、投资者信息更新、基金清算情况表、基金清算承诺函、挂利润需要说明的问题等;4.股权投资的,需变更相应股权。注意:基金清算协会亦可能有相关反馈,届时需根据协会要求予以补充资料进行说明。以上系私募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管理所需注意的相关核心事项,更多内容可参考协会官网的相关视频及相关政策法规,或与我们沟通交流。


西政投资集团业务介绍


一、地产全产业链融资

1.拿地前融(土地款融资)

2.城市更新项目融资(含列入计划前的融资)

3.项目开发及经营类融资(含流贷、经营性物业、ABS类产品贷款)

4.保理或供应链融资
放款方式:西政系私募基金公司放款、银行委贷或信托通道等放款

二、财富管理

1.高净值客户服务:资产配置与税收筹划服务

2.理财师服务:销售产品定制与代理收款服务

3.机构服务:产品销售及金融外包服务

三、财税和跨境业务

1.地产收并购、金融产品设计及税收筹划服务

2.资金出入境及跨境投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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